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388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14,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5,2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4,7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
○○鄉○○路○段○○○號)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