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霸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
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零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