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61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救字第1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61號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2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意旨參照)。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末按,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民事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領有健保局重大傷病卡之肌無力又有精神問題,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收入也不穩定,107年度所得僅新臺幣(下同)8元,且名下股票也早在105年扣押後拍賣,唯一剩下勝華公司股票5,000股,但因該公司已下市而無價值,至國稅局財產清單上僅存一部老車係用來載父母就診之用,另又要負擔父親癱瘓醫療費用,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聲請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爰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僅係列載稽徵機關、監理機關所提供有財產稅籍之財產資料,無法顯示聲請人之全面資力狀況;聲請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僅登載經扣繳義務人申報之所得資料,並未呈現聲請人當年度之完整收入情形。是以,本院無從僅憑上開資料即認定聲請人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另聲請人名下財產有汽車一輛(本院卷第45頁),亦難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1,000元之訴訟費用。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足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或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釋明。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尚無從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許麗華法官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