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 黃匡佐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樂家客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新竹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經原告拍定之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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