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795號聲請人 劉家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劉家源 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持本函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劉家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除劉家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之戶籍謄本並向本院提出,若已歿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聲請人係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始知悉得為繼承人(被繼承人劉家源於105年2月22日死亡)之證據,或於民國111年8月23日14時30分攜帶證物或證人到庭以言詞說明。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已繳納之聲請費用無從退還)。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