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