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八號
原告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輝 送達代收人 陳志強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 陳明之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曾慶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