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93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賴沛興 債務人 洪映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捌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6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最高額度),利息按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20,848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敘明。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及繳款明細暨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9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映瑜│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20848││9月01日起│││││元│├──────┼──────┼───────┤││││自民國95年6│至民國105年8│年息20%│││││月2日起│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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