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7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梅衍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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