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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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自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自字第85號自訴人 徐大聖 自訴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
張家琦 律師 劉依萍 律師被告 陳昶馗
賴永隆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祚丞 律師
林詩瑜 律師上列自訴人等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且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第320條第2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上開皆為提起自訴應備之合法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如其違背程式之情形係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
二、經查:㈠依刑事自訴狀、刑事陳報狀所載及自訴代理人於本院訊問時
所陳述之犯罪事實,係認為被告陳昶馗未於為被害人 徐上恩 實施手術麻醉前進行評估及說明,亦未於實施麻醉時在場,且容任由不具醫師資格之護理人員 張采緗 進行麻醉,而導致被害人徐上恩發生呼吸併發症缺氧之情形,被告陳昶馗返回忠孝順風美醫診所後,又未給予積極急救,復延誤送醫,未立即撥打119呼叫救護車,而係聯絡相識之民間救護車將被害人徐上恩送醫,以致被害人徐上恩生缺氧性腦病變昏迷不醒之重傷害結果。然查,自訴人雖稱可提供被害人徐上恩進行手術前及手術期間之錄影畫面,以證明被告陳昶馗確未於為被害人徐上恩實施麻醉前進行評估,但迄今仍未提出,且卷內僅有自證5即節錄之手術護理記錄,並無被害人徐上恩進行下巴抽脂手術之完整病歷資料,是就被告陳昶馗未於為被害人徐上恩實施手術麻醉前進行評估及說明,且未於實施麻醉時在場,又容任由不具醫師資格之護理人員張采緗進行麻醉等節,自訴人顯未提出積極之證據。另自訴人所提出之自證15即 鄭淑予 之警詢筆錄中,亦無明確提及張采緗之姓名,則如何能據此證明係由張采緗為被害人徐上恩進行麻醉,且係由被告陳昶馗所容任,亦有疑義,顯難認已為積極之證明。
㈡再者,關於被告陳昶馗有延誤將被害人徐上恩送醫之部分,
自訴代理人雖當庭陳稱有相關錄影證明可為證據,但迄今仍未提出於本院,且就被告陳昶馗係委由民間救護車將被害人徐上恩送醫乙節,亦未見有提出任何之證據,是自訴人顯未對此為積極之證明。
㈢另被害人徐上恩因被告陳昶馗之上開行為所受之傷害屬刑法
上之重傷害此節,自訴人僅提出自證9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診斷證明書、自證17之臺大醫院急診檢傷評估記錄及自證18之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而無詳細之病歷記錄,且未敘明被害人所受傷勢係屬刑法第10條所規範之何種重傷害情形,尚難認業提出積極證據。
㈣又關於被告賴永隆就本件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中構成犯罪之
具體事實,自訴代理人於本院訊問時仍無法明確進行陳述,尚且表示需與自訴人確認,復未提出任何之積極證據,是就被告賴永隆之部分,自訴人提出自訴顯未特定犯罪事實並提出證據,自訴應備之合法程式當有欠缺。
㈤綜上,上開各節之自訴法律上必備程式,均顯有欠缺,本院
於108年8月15日業已於訊問程序中當庭命自訴代理人補正如附表所示之各證據及事項,然拖延迄今卻猶怠為向本院為陳報,爰依刑事訴訟法320條第2項、第3項、第343條準用第273條第6項規定,諭知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將認本件提起自訴欠缺應備之合法程式,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第3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之內容及證據│├──┼────────────────────────┤│1│被害人徐上恩進行手術前及手術期間之錄影畫面│├──┼────────────────────────┤│2│被害人徐上恩進行下巴抽脂手術之完整病歷資料│├──┼────────────────────────┤│3│由護理人員張采緗為被害人徐上恩進行手術麻醉且係由│││被告陳昶馗所容任之證據│├──┼────────────────────────┤│4│被告陳昶馗延誤將被害人徐上恩送醫,且係聯絡由民間│││救護車將被害人徐上恩送醫之證據│├──┼────────────────────────┤│5│被害人徐上恩之完整病歷記錄,並敘明其所受之傷害係│││屬刑法第10條所規範之何種重傷害│├──┼────────────────────────┤│6│具體敘明被告賴永隆之犯罪事實,且提出相關積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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