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6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 陳清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陳清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