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3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 譚緣仙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重新提出本件之「大眾Mush現金卡申請書」,其中「利息」部分,需「清晰」足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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