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5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翰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均坤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金額新臺幣肆拾萬元之退票理由單無從辨識出退票日,請提出該原本供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