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5號原告艾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科比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95,763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尚不足8,2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林麗玉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