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 杜彩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吳秀枝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
二、提出被告林吳秀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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