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5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霜潔┌──────────────────────────────────────────────────┐│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2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50│5000│││1││八九─N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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