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201號
抗告人 周方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 林智偉 間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所為113年度羅小字第20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