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小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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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201號

抗告人 周方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 林智偉 間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所為113年度羅小字第20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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