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483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送達代收人賴韋廷

一、原告與被告 張又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12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巫惠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