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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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材料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八號
原告聯勤第三○四廠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東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材料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派員到院說明所提出之檢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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