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六0一號
聲請人台灣日立綜合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佑駿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吉│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壹拾萬柒仟參佰壹拾│AQ0二四五七八│││││林分行││元│六││└─┴─────────┴─────────┴───────────┴─────────┴────────┴──┘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趙郁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