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七八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附表編號2之支票)、同年十二月十一日(附表編號1之支票)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七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甲○○│華泰銀行光復分行│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壹萬元│AA三七七四五一││││││││一││├─┼─────────┼─────────┼───────────┼─────────┼────────┼──┤│2│甲○○│華泰銀行光復分行│九十二年四月六日│壹萬元│AA三七七四五一││││││││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