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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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于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于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于瑄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提出聲請。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時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至31之犯罪日期均在附表編號1部分判決確定日期前,附表編號1至26部分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7月、附表編號27至31部分曾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等節,有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688號判決、101年度訴字第526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8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號判決、102年度聲字第1751號裁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定執行刑應遵守之外部與內部界限後,認聲請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前開新法之修正,對於受刑人尚無何有利或不利之影響,非屬法律變更,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間某日│99年3月16日│100年6月16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偵│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偵││機關│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字第19364號│字第19364號││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364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0年度偵字第19396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688號│101年度審訴字第688號│101年度審訴字第688號││├──┼──────────┼──────────┼──────────┤││判決│101年8月10日│101年8月10日│101年8月10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688號│101年度審訴字第688號│101年度審訴字第688號││├──┼──────────┼──────────┼──────────┤││判決│101年8月10日│101年8月10日│101年8月10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5日│95年12月7日│96年1月3日│├──────┼──────────┼──────────┼──────────┤│偵查(自訴)│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機關│字第19364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偵緝字第70號││年度案號││101年度調偵緝字第70│││││號││├───┬──┼──────────┼──────────┼──────────┤││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688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事實審│││號│號││├──┼──────────┼──────────┼──────────┤││判決│101年8月10日│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688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判決│││號│號││├──┼──────────┼──────────┼──────────┤││判決│101年8月10日│102年5月1日│102年5月1日│││確定││││││日期││││└───┴──┴──────────┴──────────┴──────────┘┌──────┬──────────┬──────────┬──────────┐│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1月4日│96年2月6日│96年2月12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機關│偵緝字第70號│偵緝字第70號│偵緝字第70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判決││號│號│號││├──┼──────────┼──────────┼──────────┤││判決│102年5月1日│102年5月1日│102年5月1日│││確定││││││日期││││└───┴──┴──────────┴──────────┴──────────┘┌──────┬──────────┬──────────┬──────────┐│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3月26日至96年3月│96年4月17日│96年5月11日│││27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機關│偵緝字第70號│偵緝字第70號│偵緝字第70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判決││號│號│號││├──┼──────────┼──────────┼──────────┤││判決│102年5月1日│102年5月1日│102年5月1日│││確定││││││日期││││└───┴──┴──────────┴──────────┴──────────┘┌──────┬──────────┬──────────┬──────────┐│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5月29日│96年6月7日│96年6月8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機關│偵緝字第70號│偵緝字第70號│偵緝字第70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判決││號│號│號││├──┼──────────┼──────────┼──────────┤││判決│102年5月1日│102年5月1日│102年5月1日│││確定││││││日期││││└───┴──┴──────────┴──────────┴──────────┘┌──────┬──────────┬──────────┬──────────┐│編號│16│17│1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6月26日│96年7月5日│96年8月20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機關│偵緝字第70號│偵緝字第70號│偵緝字第70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判決││號│號│號││├──┼──────────┼──────────┼──────────┤││判決│102年5月1日│102年5月1日│102年5月1日│││確定││││││日期││││└───┴──┴──────────┴──────────┴──────────┘┌──────┬──────────┬──────────┬──────────┐│編號│19│20│21│├──────┼──────────┼──────────┼──────────┤│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8月21日│96年8月22日│96年8月24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機關│偵緝字第70號│偵緝字第70號│偵緝字第70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判決││號│號│號││├──┼──────────┼──────────┼──────────┤││判決│102年5月1日│102年5月1日│102年5月1日│││確定││││││日期││││└───┴──┴──────────┴──────────┴──────────┘┌──────┬──────────┬──────────┬──────────┐│編號│22│23│2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9月17日│96年9月21日│96年9月29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機關│偵緝字第70號│偵緝字第70號│偵緝字第70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判決││號│號│號││├──┼──────────┼──────────┼──────────┤││判決│102年5月1日│102年5月1日│102年5月1日│││確定││││││日期││││└───┴──┴──────────┴──────────┴──────────┘┌──────┬──────────┬──────────┬──────────┐│編號│25│26│27│├──────┼──────────┼──────────┼──────────┤│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2日│96年10月2日│99年1月間至100年6月│││││間│├──────┼──────────┼──────────┼──────────┤│偵查(自訴)│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偵│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偵││機關│緝字第70號│偵緝字第70號│字第25792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101年度訴字第526號││││號│號│││├──┼──────────┼──────────┼──────────┤││判決│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103年3月19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桃園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101年度訴字第526號││││號│號│││├──┼──────────┼──────────┼──────────┤││判決│102年5月1日│102年5月1日│103年4月14日│││確定││││││日期││││└───┴──┴──────────┴──────────┴──────────┘┌──────┬──────────┬──────────┬──────────┐│編號│28│29│30│├──────┼──────────┼──────────┼──────────┤│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4月│99年7月│100年4月│├──────┼──────────┼──────────┼──────────┤│偵查(自訴)│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偵│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偵│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偵││機關│字第25792號│字第25792號│字第25792號││年度案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26號│101年度訴字第526號│101年度訴字第526號││││││││├──┼──────────┼──────────┼──────────┤││判決│103年3月19日│103年3月19日│103年3月19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26號│101年度訴字第526號│101年度訴字第526號││││││││├──┼──────────┼──────────┼──────────┤││判決│103年4月14日│103年4月14日│103年4月14日│││確定││││││日期││││└───┴──┴──────────┴──────────┴──────────┘┌──────┬──────────┬──────────┬──────────┐│編號│31│││├──────┼──────────┼──────────┼──────────┤│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8月30日、99年10│││││月6日、100年1月17日│││││、100年1月27日、100│││││年3月24日│││├──────┼──────────┼──────────┼──────────┤│偵查(自訴)│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偵││││機關│字第25792號││││年度案號││││├───┬──┼──────────┼──────────┼──────────┤││法院│桃園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26號││││││││││├──┼──────────┼──────────┼──────────┤││判決│103年3月19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26號││││││││││├──┼──────────┼──────────┼──────────┤││判決│103年4月14日│││││確定││││││日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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