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926號債權人 王俊傑 債務人 楊育昌 債務人 林秉璋 債務人 邱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就本金壹拾柒萬元部分僅提供轉帳單,該轉帳單未顯示受款人之姓名,債權人亦未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楊育昌、林秉璋、邱雅文請求給付壹拾柒萬元之釋明文件,自屬無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