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37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378號

原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訴訟代理人 葉宗霖

被告 董庠

鍾淑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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