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50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合計淨重零點壹陸陸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聲請意旨二第2行「高雄縣○○鄉○○路○○號處」應更正為「高雄縣○○鄉○○路○○號西面30公尺處之卡拉OK店內」及第5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更正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外,餘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1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0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誤。至於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分別為:檢驗前淨重0.062公克、檢驗後淨重0.053公克;檢驗前淨重0.123公克、檢驗後淨重0.113公克,檢驗後淨重合計為0.166公克),有該醫院97年02月0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8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品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5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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