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07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宣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包希靜間 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07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2萬6800元【詳見上訴聲明第2項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4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