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陳偉被告 朱文村
朱文釗 朱金葉 朱仁義 朱玉良 朱斐文 朱益照 朱天來朱麗香 朱月霞 蔣朱麗華 朱吳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2,284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3萬8,714元/平方公尺×6平方公尺=143萬2,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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