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債權人 葉明進 即明誼食品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頂發食品有限公司、 李玉芬 即頂發食品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頂發食品有限公司、李玉芬即頂發食品企業社應分別給付,應各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500元,合計1,000元。另貴公司檢附500元之收據係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繳納,並非本院)
二、債務人頂發食品企業社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頂發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