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7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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