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參佰捌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
,業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第124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
相對人負擔,爰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裁判費收據、95年度南簡字
第1246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憑,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
核無誤。茲因聲請人於上開訴訟事件支出之訴訟費用,僅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880元,及因公示送達而刊登
新聞紙之費用500元,是本件訴訟費用共計為2,380元。從而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
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