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506號債權人龍巖人本股份有限公司真善美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債權人公司名稱與登記不符,且未有登記該營業處,請表明正確債權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請與公司登記資料相符)並補正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暨提出公司營業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