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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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6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馬傲霜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林立原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 簡上 字第 164 號裁定(97.04.30)[撤回上訴]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 北簡 字第 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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