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6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法官馬傲霜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