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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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因暫時性腦部缺氧及未提及腦梗塞之腦動脈阻塞(即俗稱腦中風)而於南門醫院門診治療,此有南門醫院97年3月6日97南字第0009號函、中央健康保險局97年3月5日健保北費二字第09700030
810號函附門診及住院就醫紀錄明細表在卷可按;又被告因中風後,目前意識不清楚,無法認人及言語,亦無法行動等情,業據被告之配偶 張美嬌 到庭陳明在卷,可認其顯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應訊之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