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建智
風俊雄指定辯護人林家進律師上列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6年8月29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茲改定於106年9月15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