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42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椀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椀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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