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480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丙○○於民國93年9月2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到期日99年4月30日,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故非訟事件之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經查,本件相對人丙○○已於民國98年6月30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已無當事人能力,依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