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4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47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鄭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伍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按月以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六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曾宇婷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