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程序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43號聲請人乙○○
樓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96年度票字第3125號裁定確定在案,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應由相對人甲○○負擔。
二、經查,上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7日以96年度票字第3125號裁定中確定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由相對人甲○○負擔。從而,聲請人自無再為本件聲請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程序費用額,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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