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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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60號聲請人 黃正杰 相對人 顏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3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0年6月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影本、土地建物改良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事項約定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60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001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95078.392分之1002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9514.462分之1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60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一層二層騎樓合計面積單位主要建築材料陽台電梯樓梯間面積單位001289保安里文賢路一段739號仁德區車頭段950地號2層樓鋼筋混凝土造39.2949.0614.02102.37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7.344.57平方公尺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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