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李逢明 被告 盧勝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嘉簡字第131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周欣怡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