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海洋污染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62號原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蕭丁訓 上列原告因海洋污染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漏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