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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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福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福壽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楊福壽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賴怡凡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福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10日│101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89號│毒偵字第153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162號│11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30日│101年10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162號│1186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10日│101年12月21日││├───┴────┼────────┼────────┼────────┤│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6號│執字第106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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