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238號聲請人 林月照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林灶德 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林灶德完整親屬系統表,並註明尚有多少符合民法第1131條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存在。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選任為親屬會議成員人選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張妤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