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刑前強制工作3年)、及6月確定,於94年8月14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50048474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6年7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6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