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債權人華南銀行債權人花旗銀行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高雄銀行債權人 陳碧娥 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瓊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黃瓊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查,依據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其名下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與本院依職權查詢國稅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之結果相符,堪認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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