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19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 林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