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63號原告佳福燈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 被告 胡瑞林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港幣290,000元,爰以原告民國104年8月21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港幣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
1:4.238,換算成新台幣為(下同)1,229,020元,為該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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