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169號原告 潘國城 被告單文程
田若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4年5月12日寄存送達予原告,原告嗣雖對本院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然因未繳納抗告費,亦經本院104年8月7日裁定駁回抗告在案,茲原告於抗告駁回確定後,既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