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請人高雄市阿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進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加速條款,如加速條款約定須定期限書面通知,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帳務明細)。
三、請提出本件聲明所載之附表(貴會未檢附)。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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