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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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原告丁○○原告丙○○原告甲○○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丑○○○
巷29被告壬○○
巷29被告庚○○
巷29被告戊○○○
樓被告己○○兼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辛○○
號被告癸○○
號2樓被告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辛○○」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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